先执行医疗费用是否合法(司法考试民诉法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问题)

医疗纠纷 2023-12-22 09:58:01   点击量 : 14249  

作者 : 网络

先执行医疗费用是否合法

一、先执行医疗费用是否合法

1、先予执行医疗费是合法的。可以先予执行,但是必须自己没有资金进行治疗才行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1、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先予执行的案件,应当是在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各自应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承担什么样的具体义务都是十分清楚的。

2、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申请人确有困难,主要指两种情况:

(1)申请人是依靠被告履行义务而维持正常生活,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如不裁定先予执行,原告就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

(2)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须依靠被告提供一定条件或履行一定义务才能够进行,在人民法院判决前,如法院不裁定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甚至原告无法维持生活或者不能生产经营,才符合先予执行条件。

3、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案件不具有给付性质,不存在先予执行的问题。如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育费、赡养费等诉讼,可以要求先予执行;而请求解除收养关系等诉讼,则不能请求先予执行。

综上所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有一些普通的老百姓发生工伤之后用人单位不予赔偿,在这种情况之下,可以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要求支付医疗等相关的费用,并且对于这部分的费用可以申请先予执行。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生活常识网咨询专业律师。

司法考试民诉法行为保全和先予执行的问题

1、根据《著作权法》第49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3~96条和第99条的规定。

  2、根据《专利法》第61条,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3~96条和第99条的规定。

  3、根据《商标法》第57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93~96条和第99条的规定。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讲解】(一)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根据《意见》第107条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二)先予执行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注意: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裁定;2、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3、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并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4、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

  (三)根据《意见》第106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注意:在终审判决作出后执行前,是不能申请先予执行的。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让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事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伤者是否可以要求被告先垫付医疗费?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要求,仅有被告方中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十分明确,换句话说融合彼此递交直接证据和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彼此被告方基本上对案件事实并没有太多的异议,谁应当担责任早已十分一目了然,这个时候法院才很有可能判决先予执行。而且在判决先予执行时,还需要明确被上诉人是不是有行使权力的工作能力。

就是说被上诉人是不是有充足的资产或是别的资产供法院实行,倘若被上诉人并没有非常的资产或别的资产得话,法庭也不太可能判决先予执行。上诉人向法院申请办理先予执行时,人民检察院能够规定上诉人提供担保,换句话说老百姓既可以规定上诉人提供担保,还可以不要求其提供担保,上诉人是不是必须提供担保,要法院依据案子的实际情况来定。

假如法院需要上诉人提供担保,上诉人不提供得话,法院便会驳回申诉先予执行的申请办理。如果最后申请者(既有可能是上诉人,也有可能是被上诉人,还有可能是参与起诉第三人,这儿仅仅依据题主所问的问题,将申请者默认设置为上诉人)输了官司得话,理应担负被上诉人因先予执行而遭受的损害。依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条文要求,针对绝大部分案子而言,案审情况下就代表着。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是不是必须担负法律法规赔偿义务及其必须担负是多少赔偿义务都不确定;乃至即便一审判决已做出但并未有效,被上诉人都是有支配权不予以付款一切赔付,由于被上诉人这时还具有起诉支配权,仅有过去了上诉期,或是二审判决最后作出以后,被上诉人的法律法规承担责任才最后明确。需看你人身损害是什么性质,能够规定,另一方还可以回绝,都不服气,能够有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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