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违约责任是否包含损失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 2023-04-06 20:52:31   点击量 : 5002  

作者 : 生活常识网整理

2023违约责任是否包含损失赔偿责任

一、违约责任是否包含损失赔偿责任

合同违约后,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没有约定的,合同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违约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违约法定责任包括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我们都应该遵守规则,而我们常常说的施工索赔是处理过错违约责任的一种方法,以下分享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1 合同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区别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见,这两种救济方式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实际履行具有特殊的功能:

1、实际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维护合同纪律所必须采取的救济方式。

2、实际履行的适用可以使合同得以继续存续,进而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

3、从举证责任来看,受害人要求采取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可不必承担对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因而在很多损失难以确定和举证的情况下,实际履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当然,尽管违约方不得以其他补救方式代替合同的实际履行,但对受害人来说,在损害赔偿方式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利益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弃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而采取损害赔偿。

实事上,某些情况下采用实际履行的方式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例如,债务人迟延交货使债权人生产经营停顿,从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尽管通过实际履行获得了合同约定的货物,但已遭受的损失仍未得到完全弥补。针对这种情况,就应结合损害赔偿救济方式,保护受害方利益,制裁违约当事人,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

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方面的区别

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后者则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所以,损害赔偿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结合,而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损害之间并无必要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

如果支付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可与赔偿损失并用。但在两者并用的情况下,应以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作为责任的最高限额,即受害方不得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补偿。

损害赔偿与违约定金责任的区别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它替代物。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它具有担保、证约、预付款三种作用。而违约损害赔偿则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双方具有独立性。定金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其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而且适用的是“定金罚则”。

损害赔偿以损害为前提,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度。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既不能将定金责任作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也不能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将定金列入其中。当然,如果同时适用定金和损害赔偿,其总值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的,法院应酌情减少定金的数额。

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2 合同违约和赔偿是同一性质吗

我国原来的经济合同法第3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经济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说明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以同时主张。1999年的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可以约定根据违约情况支付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另外又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过于高于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减少。但对在主张违约金的同时又主张损失赔偿则未作规定。09年最高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8条规定,当事人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应不超过其损失;增加违约金后又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那么发生纠纷后,且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能否不请求增加违约金而要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呢?最高法院亦未作规定。

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来看,只有在请求增加违约金后又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才不予支持。本人认为,合同法中首先没有明确排除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同时主张的规定。

在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而不是应当请求法院增加,这就说明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只是一种方式,而不是唯一的方式,当事人还是可以通过其它的请求方式来达到诉讼目的的。通过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金同时主张应当说是除增加违约金外一种最好的主张方式,但不应当既主张增加违约金又要求赔偿损失。

我们在经济活动中起草合同时,往往很难精确计算出因某种违约行为会造成到底多大的损失,因此约定的违约金不可能恰好等于或约等于今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发生纠纷时只要求通过增加违约金来达到弥补损失的目的,对守约方来说明显不利,也失去了对违约方的有限度的惩罚。

仅申请增加违约金,增加的金额以填平损失为限,如果即申请违约金又申请损失赔偿,可以达到对违约方的适当惩罚,如果违约方认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再支付的违约金过高,完全可以通过反诉等方式要求予以降低。

违约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区别3 一、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如下:

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

2、责任性质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3、责任承担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

4、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或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5、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6.产生时间不同。违约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二、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

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

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在合同的进行中,若一方违反了约定,造成另一方利益受损,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关责任,那么下面我来介绍一下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1 一、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后者则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所以,损害赔偿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结合,而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损害之间并无必要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

如果支付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可与赔偿损失并用。但在两者并用的情况下,应以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作为责任的最高限额,即受害方不得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补偿。

二、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如何写

(一)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三)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继续履行和其他的补救措施。

违约金一般会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协商约定好,并在合同中有体现。当合同的债务人不能够按照合同的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时,那么合同的另一方是可以向违约方所要违约金的。如果在合同中既有违约金又有定金的,那么在违约时,双方需要就哪一部分作为违约责任来赔偿进行协商。如果违约的一方没有按时缴纳违约金的,即使在后面交了违约金以后,还是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如果合同的一方因为自己的违约行为给合同的另一方造成了直接或者间接的财产损失的话,那么违约的一方是需要就这部分损失进行赔偿的,这里的损失指的是财产损失,不包括非财产损失,比如说精神损害等。

这部分损失还应该包括如果合同履行完后带来的收益,但是不包括在签合同的时候就可以想到的可能因为违约带来的损失。如果双方的关系是经营者和消费者,前者给后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骗行为的,那么前者应该给后者赔偿双倍的损失。

如果法院或者其他机构作出的判决是强制要求违约的一方必须履行完合同的内容,那么是不能违约的。但除了以下的几种情况,合同的内容在法律或者事实上没有办法履行的;合同的内容不能够强制执行或者成本代价过高;合同的另一方没有要求违约方强制执行的。

如果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违约后违约方的责任,那么双方可以协商就违约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根据实际违约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进行补偿后还是有损失的,还需要继续赔偿。

以上就是找法网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的相关知识,在实践中,若违约方承担完违约责任仍不能弥补对方损失的,应对剩余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2 一、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如下:

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

2、责任性质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3、责任承担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承担形式。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所以不能由当事人来进行约定,只能由法律来直接进行规定,而且只能是损害赔偿责任。

4、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或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5、赔偿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赔偿,要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主要指信赖利益的赔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不受可预见规则的限制。

6.产生时间不同。违约责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缔约过失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一百零七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的行为。在缔约阶段,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协商之际,已由原来的普通关系进入到一种特殊的关系(即信赖关系),双方均应依互负一定的义务,一般称之为附随义务,即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告知、互相诚实等义务。若当事人违背了其所负有的附随义务,并破坏了缔约关系,就构成了缔约过失,才有可能承担责任。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如果没有损失,就不会存在赔偿问题,而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指相对人因信赖合同会有效成立却由于合同最终不成立或无效而受到的利益损失,这种信赖利益必须是基于合理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即在缔约阶段因为一方的行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

若从客观的事实中不能对合同的成立或生效产生信赖,即使已经支付了大量费用,这是因为缔约人自身判断失误造成的,不能视为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

以上就是我带来的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的区别介绍。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两种具体责任,二者都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有许多相同之处,所以常易混淆,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着本质的不同,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

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3 一、赔偿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赔偿金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一定数量的货币进行赔偿。

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货币。

可见不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是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只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就必须付给另一方违约金。而给付赔偿金的前提必须是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了实际损失。另外,如果约定了违约金方式承担责任的,如果违约方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则还应给付赔偿金,以补偿违约金之不足。一般来说,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在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中约定。

二、违约赔偿金怎么算

违约损害赔偿金额具体包括实际利益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

(一)实际利益损失比较直观,相对容易计算,具体把握以下三个要点:

1、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条款,但是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按照这个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2、如果合同中,也没有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凭借相关的款项单据,书面证据来佐证,达成双方协商一致。

3、如果双方就实际损失金额,不能达成协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查后进行判决。

(二)可得利益损失,是指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计算预期利益损失时,应把握三点:

1、时间点:以合同订立的时间作为计算预期利益的时间点;

2、损失的最高额,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预见的期待利益为上限;

3、预期利益,应是在合同中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或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或是违约方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是合同违约方或加害人应承担的损失后果。

此外,还要注意违约方的主观恶意程度及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获利益的合法、合理性。

合同违约责任赔偿原则

(一)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 合同履行 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根据《 合同法 》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 债权人 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 1、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 合同违约 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 2、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 合同当事人 能够预见到的损失。 3、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二)合理预见原则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就是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 2、预见的时间是 合同订立 时; 3、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 4、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三)减轻损害原则 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 赔偿金 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也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119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是: 1、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 2、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 3、受害人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扩大。(四)损益相抵原则 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这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这是净损失、真实损失,但并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规定损益相抵原则,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应承认此原则。 具体地说,违约损害赔偿地目的是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并非使受害人反而因此而受益。由于同一违约行为既遭受损失,又获得利益,如不将利益予以扣除,就等于让受害人因违约行为而受益,这是违反违约损害赔偿的本意和目的的。因此,必须采取损益相抵原则。损益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 1、违约损害赔偿之债已经成立。这是前提条件。即只有构成违约损害赔偿之债时,才有必要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而损益相抵恰恰是限制损害赔偿范围的因素。 2、违约行为造成了损害和收益。即损害和收益是同一违约行为的不同结果。(五)责任相抵原则 是指按照债权人与 债务人 各自应负的责任确定责任范围。《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责任相抵原则。同时应明确,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责任相抵是一种形象的说法,不是指当事人的责任抵销,是在确定各自应负的责任基础上确定赔偿责任。责任相抵原则的构成要件: 1、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即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违约行为。这是客观要件,只要客观上具有违约行为,而不管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 2、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情况下,其各自承担与其违约行为相对应的 违约责任 ,不能相互替代。(六)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 针对交易中各种严重的欺诈行为,特别是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产生的欺诈行为的严重存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55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经营欺诈惩罚性赔偿原则的构成要件: 1、经营者提供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存在。常见的有:直接出售假冒商品的行为;故意短斤少两的行为;消费加工承揽中偷工减料、偷换原材料的行为;在修理服务中偷换零件、虚列修理项目、增报修理费的行为等。 2、消费者受到损害。首先,要有消费者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其次,受损害者只能是消费者。 3、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 合同中违约责任不对等的处理 在法律上是有严格的规定,假如 违约金 过高,是可以根据实际适当降低,违约金过低,也可以根据实际调高,反正要体现合作公平性。另外这种违约责任不平等处理有六大原则,由于法律的存在是为了公平正义,因此假如违约了肯定是要做出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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