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与校园安全责任

侵权 2023-08-22 10:59:44   点击量 : 4978  

作者 : 网络

《侵权责任法》与校园安全责任

一、《侵权责任法》产生背景及意义

《侵权责任法》出台

○《侵权责任法》经过7年起草4次审议,在2009年12月26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且即将于今年的7月1日开始生效。

○《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

《侵权责任法》出台的背景

1、法律现状

2、社会现状

第一:快与慢的差异;

第二:多与少的矛盾;

3、校园伤害现状

第一:独生子女现象导致家庭对未成年子女保护意识增强。同时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也在增强。

第二:学校本身就是事故高发区;

第三:基于以上两个原因,要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正常的进行,从而保证学生的健康全面的发展,就涉及到一个办学风险该如何分担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的九大亮点

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确立了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

对解决长期存在的医院纠纷有积极意义。

对个人隐私加以保护。

确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进行惩罚性赔偿,加重企业社会责任。

加大对未成年人特殊群体的保护。

建筑物倒塌,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见义勇为者可以要求受益人予以补偿。

二、依法治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学校普遍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

(二)何为依法治校

(三)依法治校的内容

1、学校管理者,特别是校长,应建立依法治校观念。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3、正确处理法与国家政策、法与学校规章制度的关系。

学校中的法律关系:

1、与政府是行政法律关系;

2、与教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与学生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4、与社会是民事责任关系。

三、解读《侵权责任法》中的“新三条”

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你赞同老师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应该体罚学生这个说法吗?

我赞同在任何情况下老师都不应该体罚学生的这种观点。作为教师。被称作人类灵魂的工程师。那么,既然是灵魂的工程师就应该灵魂的方式来教育。而不是一味的打学生,学生还都是小孩子。他们都正在成长。思想上在成长。身体也在成长。老师在打孩子的时候。下手肯定有轻有重的时候。毕竟孩子不是他的。气上头来就开始动手打。也不管是哪一个部位。上来就打容易给孩子造成伤害。这样的案例也不少。所以不应该走上老师打孩子。还是应该以批评教育为主。孩子确实做的不到位的。应该交给家长来教育。
学生在校期间有一些其他的违反纪律的情况,这也是很正常的。毕竟他们都是小孩子。不论是心智还是思想。都不那么成熟。所以才送到学校去由老师来教育。教育是思想教育行为教育。而不是用打的方式。总是用打骂的方式。容易在孩子的心灵上或者是思想上留下一个。暴力能解决一切问题的烙印。久而久之,有一些学生就成了暴力的始作俑者。他觉得老师既然可以用暴力的方式打他。那么他也会用这种方式去打别人?最后由于失手或者是故意。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其实每个学生我觉得都是好学生。只是受到家庭环境的影响。或者是学校环境的影响。才导致孩子逐渐的走上了歪斜的道路。
一个小孩子从出生到上幼儿园。到上学。到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在这个漫长的人生经历中。家庭对孩子的影响特别大。其次就是学校的影响。也是特别大的。因为在他们未成年的时候基本就是在这两种环境下生存的。家庭中父母经常吵架的。或者经常有家暴的情况发生的。那么孩子就会产生恐惧心理或者是暴力心理。就是这么两种。产生恐惧心理的将来随着年龄的增长,做任何事情总是畏畏缩缩。不敢前行。因为他被吓着了。另外一种就随着家暴的产生。他也憎恨父亲实施家暴。甚至把这些暴力的情况都牢记在心里。一旦他觉得受到委屈的时候,他就会向别人实施暴力。小孩子的成长。家庭的影响。特别的大。尤其是六岁以前。几乎孩子所有的。习惯。想法等等都是从家庭那里得来的。
对小孩子的影响。下一个就是上学期间。学校老师对孩子的启蒙有着决定性的作用。我觉得任何时候都应该用赏识教育。当发现孩子有一点优点的时候就重点表扬他这一点优点。他可能还会。有其他的优点出现,每出现一个优点就表扬一次,我觉得这个孩子的成长才是完美的。总是用暴力的手段殴打谩骂孩子在孩子的心里和思想上会形成一种。暴力的倾向。还有很多孩子总认为老师既然总说我不好那我就自暴自弃。不管任何时候我都不赞成随意的打孩子。孩子有错那是正常的,别说一个小孩子犯错。就是成年人也经常有犯错的时候。因此打孩子教育方式。永远不值得推荐。

大学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吗

一、大学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吗 学校侵权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学校承担责任的基础为学校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法规 均对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表现在: 1、学校的责任 学校承担责任的基础为学校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均对学校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了规定,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表现在: ①因学校提供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及生活设施、生活用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而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承担责任。 ②学校应承担必要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如果因学校未尽管理义务而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责任。 ③学校应履行对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责任,对他们的教育教学活动中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如果因为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由学校承担责任。 ④学校负有对学生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在履行义务时应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做好工作,并应尽责。一般来讲,年龄越小,其行为能力及认知能力就越弱,学校的责任就越重。 2、未成年学生、幼儿 监护人 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 1)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3)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此处不包括学校,学校如果需要履行监护义务,必须和学生的 法定监护人 有书面的委托协议。 3、第三人的责任 由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导致学生伤害的第三人应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侵权责任法》对第三人责任均作了一定的规定,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什么是校园侵权 校园侵权,是指学生在学校承担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期间所受到的人身伤害事件,也称为校园伤害事故。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受害主体小的特定性。 (2)损害地点的特定性。 (3)损害时间的特定性。 学生首先必须是在校学习的学生,在家休学的学生不应当包括在内。其次,由于大学生为成年人,应当不属于此处所指的“学生”,幼儿园的儿童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学生,但由于是未成年人,应当受到相应的保护,所以应当为此处的学生,至于在中小学学习的成年人,虽不是校园侵权的主体,但考虑到其易受到外界侵害的特点,与未成年学生类似,可以类推适用校园侵权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大学作为半社会的一个校园,侵权仍然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而学校侵权的责任主体还是有很多种情形的,比如学校内部的人,甚至外部的人也有可能造成学校侵权,都给学校的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应该确保学校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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