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雇请的帮工前来做事受伤能否要求雇主赔偿

侵权 2023-08-22 11:17:29   点击量 : 10163  

作者 : 网络

未雇请的帮工前来做事受伤能否要求雇主赔偿

一、未雇请的帮工前来做事受伤能否要求雇主赔偿

1、可以,如果未雇请的帮工被视为雇员,即使没有书面雇佣合同,他们可能会享有与正式雇员相同的权利,包括工伤赔偿。但这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具体情况来判断。

2、如果雇主未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或未能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导致未雇请的帮工受伤,雇主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未雇请的帮工与雇主之间存在口头或默示的合同关系。未雇请的帮工有权要求雇主赔偿受伤造成的损失。

4、需要强调的是,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对未雇请的帮工的权利和雇主的赔偿责任也不同。如果您在类似情况下受伤,请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例如律师或法律顾问,以了解您的权利和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给别人干活受伤了,雇主不赔偿怎么办

劳动者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劳动者可以请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如不愿调解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三、雇工受伤雇主赔偿范围

1、赔偿救治花销的医疗费用;

2、赔偿误工费;

3、赔偿交通费;

4、赔偿护理费;

5、赔偿营养费;

6、赔偿雇工家属在住院期间,照顾雇工所花销的住宿费与伙食费;

7、若雇工受伤导致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一次性伤残赔偿金;

8、其他应当赔偿的费用。

雇员在从事委托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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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雇佣活动受到他人伤害可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被告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江海建设有限公司共同承建了如皋市江曲公路北延工程,原告黄景兰系江苏江海建设有限公司在施工地段聘请的临时工。2005年11月30日,张晓林驾驶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南向北途经如皋市江曲公路北延路段时,碰撞到站在公路边清扫公路的黄景兰,致其受伤。经公安部门认定,张晓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景兰不负事故责任。黄景兰受伤当日即被送往如皋市胜利医院就诊,共用去医疗费用计14403.18元。经法医鉴定,黄景兰右侧6、9、10、11肋骨骨折伴右侧胸膜粘连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41127.2元。

  裁判

  2006年8月14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判决: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39222.8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这是一起雇员在从事职务活动时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人身侵权造成损害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例。在本案中,赔偿权利人黄景兰没有将直接的侵权人张晓林列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责任,而是将没有实施侵权的雇主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苏江海建设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并要求两单位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体现的法理基础是侵权法上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理论。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及其构成要件

  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因一债务人的完全履行,则全体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为:1.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对债权人负有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数个债务的发生原因各不相同,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发生。如甲租用乙的摄像机后,摄像机又被甲的朋友丙损坏,则甲、丙对乙都负有债务,甲对乙负合同上的违约之债,丙对甲负侵权之债,对于同一债权人的债务发生原因各不相同。2.债权人对于数个债务人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分别存在,因此,债权人对于数个债务人享有各自独立的请求权,如上例,债权人可以分别享有违约赔偿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3.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只有各自单一目的,主观上缺乏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未共同实施某个行为,数债务发生紧密联系纯属巧合。4.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是同一的。5.一债务人履行义务则全部债务归于消灭。债务发生后,一旦一个债务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就得以全部实现,债权人则无权再向其他债务人求偿。6.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终局责任人。所谓终局责任人,是指负有最终之全部给付义务的债务人。如上例,甲、丙都是乙的债务人,但终局债务人是丙。即使甲基于合同承担了违约责任,仍有权向丙进行追偿。丙是终局责任人。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我国侵权法上的体现

  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我国侵权法上具体体现在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该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适用上述法条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请求对象的可选择性。雇员为赔偿权利人,第三人或者雇主为赔偿义务人,雇员有权选择请求其中之一赔偿其在从事雇佣行为时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方便雇员行使赔偿请求权,充分保护雇员的利益,让雇主承担起损害赔偿担保人的角色。2.致害原因的特定性。只能是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雇员的人身损害,而不是因为劳动条件或者雇主的原因引起的对雇员的人身损害。3.发生时间的关联性。必须是在雇员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生,雇员受损害与其履行职务相关联。所谓关联,是指雇员从事的是授权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4.责任承担上的转嫁性。雇主先行承担责任是临时的,毕竟他不是实际侵权人,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进行追偿,从而使第三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最终负责。

  本案案号为[2006]崇民一初字第1063号

雇工人干活发生意外伤怎么赔偿

民间雇佣工人干活意外受伤
雇员受伤的赔偿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如果雇工没有过错所有的责任由雇主来承担,医药费也由雇主支付。
雇工人干活发生意外伤的赔偿如下:
1、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雇员受伤后,不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应该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可以向雇主索赔;
2、雇佣工人干活受伤,若属于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要根据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工伤该怎么解决?
通常认为,劳务关系中没有工伤问题,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在程序上,这类案件案由为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程序。实践中,家庭保姆、钟点工、家庭教师等个人雇佣劳动中受到伤害发生的纠纷,属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未经工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人从事生产经营,不具有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所雇请的劳动者与之形成雇佣合同关系,即劳务关系,劳动者在受雇期间受伤,雇主应承担民事责任。如农村个人建房,取得这项工程的人自然谈不上什么资质,又叫上其他人一起干,发生伤亡事故后发生的纠纷,属于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员在从事生产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雇佣工人受伤雇用公司是需要赔偿医疗费用的。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雇员与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具有隶属性。雇佣合同履行中所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提供劳务,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受到损害,其与接受劳务者之间的责任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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