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劳务方可以追偿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法常识 2023-11-03 20:49:15   点击量 : 9147  

作者 : 网络

接受劳务方可以追偿的情形有哪些

一、接受劳务方可以追偿的情形有哪些

有如下两种情形:即对提供劳务一方的追偿与对第三人的追偿。

对雇主追偿权问题,必须结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作出理解和适用。接受劳务一方享有追偿权及行使追偿权的条件,存在两种情形:即对提供劳务一方的追偿与对第三人的追偿。

1、对提供劳务一方的追偿。该追偿必须以雇员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前提。过失主要看雇员是否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否与管理自己事务给予同一程度注意,是否与普通人注意义务相一致,这三者应为从高到低的过失程度,以此为标准可以初步确定提供劳务一方是否存在过失。

2、对第三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追偿。因劳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侵权而遭受人身损害,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情形下,接受劳务一方向第三人追偿,虽具有替代提供劳务一方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但接受劳务一方的追偿权并不完全等同于提供劳务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主要表现在过失相抵原则的运用上。

二、接受劳务方承担什么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于2022.1.1生效)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上内容就是生活常识网小编搜集的相关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劳务合同是法律判决追偿金额大小的重要参考依据。知法、懂法,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捍卫住属于我们的合法权益。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如果对您帮助不大或者您想了解更多详情,欢迎咨询生活常识网在线律师,为您带来更专业的答案和全方位的法律指导。

关于雇佣关系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最高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第十七条 受害人 遭受人身损害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 、必要的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 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鸠江:员工因工作造成他人损失 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追偿权”吗?

核心提示: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没有明确用人单位能否对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进行追偿,民法典则对这一争议性问题进行了回应。

??????武丹/制图
??????记者|庄德通
??????责编|徐秋颖
??????正文共3508个字,预计阅读需11分钟_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导致他人受伤或者财产受损失怎么办?许多人的第一反应往往是,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也有一种情形是由于工作人员的重大过失导致事故的发生,单位承担责任后,能否向工作人员追偿?长久以来,相关法律对用人单位的“追偿权”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行了回应,明确了用人单位可以追偿。
??????此外,民法典相关条款还明确,个人形成的劳务关系之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同样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李文全是吉林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后被派往吉林某铝业公司担任保洁工作。赵旭则是铝业公司的正式员工。
??????2018年4月,李文全在公司内清洁院子时,被赵旭无证驾驶公司的机动牵引车碾伤,被碾伤后,赵旭仍然不停车继续行驶50米,没有踩刹车,导致李文全全身受到伤害。
??????在李文全与物业公司的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赔偿李文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8.7万余元。但物业公司认为,这些钱不应该由自己出,而是由赵旭和铝业公司承担,随后将赵旭和铝业公司再一次告上法庭。
??????物业公司已赔付李文全的工伤保险待遇中,哪些项目可向铝业公司追偿,追偿数额是多少,赵旭是否应与铝业公司共同承担?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本案中铝业公司员工赵旭在其公司厂区内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李文全受伤,应由铝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铝业公司应当赔付物业公司在李文全治疗期间已垫付医疗费7000元。
??????二审法院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这一观点。
??????该案也引发思考,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工作人员存在重大过失,能否向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团队律师张希宁向记者表示,侵权责任法第34条只是原则性规定了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于在执行工作任务中有过错的工作人员,用人单位能否追偿、如何追偿,并没有进一步规定。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这仅对雇佣关系中雇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的追偿权进行了规定,对于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追偿权也没有进行规定。”张希宁表示。
??????民法典明确用人单位可追偿
??????此次,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希宁认为,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改变了此前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只能依靠劳动合同约定的局面,让用人单位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同时,民法典也对用人单位追偿权的行使条件进行了限定,即只有在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向劳动者追偿,仅存在一般过失则不得追偿。
??????那么,哪些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张希宁认为,这需要结合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履行职务的具体行为、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等多个方面综合分析。例如,公司的保安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造成他人受伤,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理或法院判决追究其刑事责任,可以认定为存在故意;企业的专职司机在接送客户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客户受到了人身损害,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企业司机醉酒驾车承担全责,可以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
??????另外,对于一些较为敏感的岗位,如财务、法务等,若在履职中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造成他人损失;或者银行、证券公司等特定行业的从业人员,不遵守行业监管规定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未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导致客户损失的,也容易被认定为重大过失。
??????此外,对比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二款,民法典1191条第二款的变动,删去了前述条款中“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中的“补充”两个字。
??????对此,张希宁表示,虽然只是两个字,但是法律含义却发生了质的变化。补充责任是与主责任相对应的概念,补充责任意味着应当先由主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主责任人有能力承担全部责任,则承担补充责任的一方无需再对受害人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1191条第二款意味着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已经不再仅限于补充范围,而是需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既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也有利于促使派遣单位依法履行义务,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
??????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也可追偿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于侵权责任法第35条,民法典1192条也明确了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也可向提供劳务一方或者第三人进行追偿。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这一规定事实上也回应了现实中出现的接受劳务一方向第三人追偿的情况。
??????2018年2月,赵恒与马艳签订脚手架租赁协议,约定赵恒租赁马艳红脚手架四组,每组每天2元。马启肃则是赵恒雇佣来的,与赵恒是劳务关系。2018年3月5日下午,赵恒安排马启肃等人在其经营的荥阳市某机械制造厂(个体工商户)安装喷漆房,期间因脚手架挂钩断裂导致脚手架侧翻,马启肃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
??????随后,各方因为谁该赔偿的问题引发了较大争议。2019年7月1日,马启肃与荥阳市某丰机械制造厂、赵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诉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赵恒赔偿马启肃各项损失14万多元。后赵恒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赵恒支付马启肃9万元。
??????随后,赵恒将租赁给他脚手架的马艳告上法庭,要求马艳作为出租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等相关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本案赵恒向马启肃赔偿损失后,有权向马艳追偿。
??????因马艳提供的出租物发生故障直接导致事故发生,应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赵恒作为承租人及雇主,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马启肃的损害后果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判决由马艳承担赵恒已支付赔偿款80%的给付责任。
??????马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原判。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杰表示,此前侵权责任法第35条对于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中的第三人侵权责任并没有作出规定,雇员在提供劳务中因第三人造成受损的,雇员只能按照一般侵权责任规定,依据过错责任去追究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如果第三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的,雇员也只能根据公平原则,要求雇主给予一定的补偿。如果雇主也有过错,则雇主也应当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案件判决依据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明确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对此的规定则是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给予补偿,意味着接受劳务一方承担的不再是侵权责任,雇主的法律责任实际是减轻了。”崔杰表示。
??????张希宁则认为,雇员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受损的,雇主需承担“补偿责任”,解决的是找不到第三人,或第三人无力承担侵权责任的窘况,同时又减轻了个人雇主的经济负担,避免雇主因巨额赔偿陷入生存危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刘鱼芳对本文亦有贡献。文中案涉人物均为化名)
??????·END·

承揽合同与劳务合同法律后果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这三种关系在实际生活中很难区分。
??????劳动者、或者说劳务者、承揽者,在工作的过程中,因工作导致他人受到损害、因工作导致自己受到损害、在工作过程中,因第三人行为导致自己受到损害,从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各不相同。
??????在此,对这三种关系进行一些总结和比较。
1.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中,分为一般的劳动关系和劳务派遣的劳动关系
一般的劳动关系
??????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他人损害后果的赔偿义务。如果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是故意或重大失误导致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劳动者追偿。
??????在劳动关系中,只要劳动者因工造成他人损害,不是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用人单位都是第一且最终的责任承担者。
??????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自己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在缴纳工程保险的同时,为劳动者购买了商业保险,则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商业保险赔付和工商保险待遇。
??????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其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
劳务派遣的劳动关系
??????被派遣的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用工单位承担他人损害后果的赔偿义务。如果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过错的,用人单位也要承担相应过错的责任。
??????法律规定,用工单位是第一承担责任的主体。实践中,受害者会将用工单位和工人单位共同告到法庭,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会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若有证据证明,劳动者是故意或重大失误导致他人损害的,用工单位、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被派遣的劳动者追偿。
??????被派遣的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自己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在缴纳工程保险的同时,为劳动者购买了商业保险,则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商业保险赔付和工商保险待遇。
??????被派遣的劳动者,因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其损害的,
??????第三人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
2. 劳务关系
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劳务者,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务者是故意或者重大失误造成他人损害的,单位可以向其追偿。
??????劳务者,因提供劳务造成自己损害的,非个人劳务关系中的归责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存在差异,有的观点认为适用个人劳务关系的归责原则,即过错归责原则。有的观点认为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由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原因如下:1.非个人劳务关系中,单位相对于个人在风险负担能力及事故防范能力等方面具有绝对优势,且劳务活动性质多为生产经营及营利性商业活动,单位作为收益方应当为劳务者提供更为充分的劳动保护;2.个人相对于单位来讲,知识水平偏低,证据意识薄弱,举证能力不足,导致双方诉讼能力差距较大。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具有引导用工单位规范用工形式、完善劳动保护措施的导向作用。
??????单位为了减轻可能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为劳务者购买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理赔款可以抵扣单位的赔偿责任。若保险理赔款不够的,可以继续向单位主张,已达到填补损害的目的。
??????劳务者,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其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但此时,劳务者有选择权,既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单位主张权利,单位再向第三人追偿。
??????若劳务者向第三人主张赔偿损失未得到全部支持时,可以就未得到赔偿的部分在向单位主张赔偿。
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劳务者,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劳务者是故意或者重大失误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方可以向其追偿。
??????劳务者,因提供劳务造成自己损害的,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接受劳务者的过错,在于未尽管理义务、安全保障义务。如,未自身不具备相应资质、未提供安全的劳动场所和工作条件、未采取防范和降低危险发生可能性的安全措施、未对提供劳务者进行必要的劳务作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未进行必要的人身安全提醒,未对提供劳务者的违规违章或者不当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等等。
??????劳务者的过程,在于未尽自身注意义务。如,对行为方式的选择、对劳动安全条件的放弃或漠视、对安全事故法防范注意程度低于一般人所应达到的注意程度等。
??????劳务者,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其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但此时,劳务者有选择权,既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单位主张权利,单位再向第三人追偿。
3.无偿帮工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
??????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帮工人是故意或者重大失误造成他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可以向其追偿,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
??????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
??????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
??????第三人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但此时,帮工人有选择权,既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被帮工人主张权利,帮工人再向第三人追偿。
4.承揽关系
??????承揽人,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或造成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定作人对从事特种作业的承揽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负有形式上的审查义务,为尽到审查义务的,认定存在选任过错。
??????对于从事事故高发且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其中,从事事故发生率较高的高出作业的,应当特别取得高处作业类别资质。
5.发包分包关系
??????对于装饰装修等专业化水平较高的行业,一般会出现发包分包关系。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关系致害原因因工致他人损害因工致自己损害
??????工作中因第三人致害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人承担/选择权劳务派遣
??????用工、用人单位按过错承担
??????工伤保险待遇第三人承担/选择权
??????单位和个人劳务接受劳务方承担
??????接受劳务方承担第三人承担/选择权
??????个人和个人劳务接受劳务方承担
??????劳务方和接受劳务方按过错承担
??????第三人承担/选择权无偿帮工
??????被帮工人承担。但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不承担责任。
??????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按过错承担。但被帮工人明确拒绝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人承担/选择权承揽关系
??????定作人不承担。除非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的,承担责任
??????定作人不承担。除非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错的,承担责任
??????第三人承担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生活常识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dsy56.com/laodongfa_4/55233.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15053971836@139.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Copyright © 2022-2024 生活常识网 版权所有
生活常识网所有文章及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客服邮箱:15053971836@139.com

备案号:鲁ICP备2022001955号-6 联系方式:15053971836@139.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