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不能过户可否解除合同

合同终止 2023-03-21 20:31:32   点击量 : 1394  

作者 : 生活常识网整理

车辆不能过户可否解除合同

一、车辆不能过户可否解除合同

车辆不能过户,不能解除合同。双方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该车所有权且已发生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无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汽车作为机动车,属于动产,不以办理过户登记为生效要件,过户登记仅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二、机动车过户登记的法律规定

已注册登记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且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资料,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过户登记,并交验车辆: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来历凭证;

(四)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应当提交监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

(五)《机动车行驶证》;

(六)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机动车的标准照片;

(七)按规定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还应当交回机动车号牌。

车辆管理所办理过户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者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二)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三)机动车获得方式;

(四)机动车来历凭证的名称、编号和进口机动车的进口凭证的名称、编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的名称、编号;

(六)机动车办理保险的种类、保险的日期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七)机动车销售单位或者交易市场的名称和机动车销售价格;

(八)过户登记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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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车辆不能过户的合同能否解除

如果因为不能过户,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当事人有权 解除合同 。 《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车辆在约定时间内无法过户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车辆是属于动产。根据《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的转让生效时间是以交付时间为准,不是在过户时生效。也就是说,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真实,双方之间的买卖协议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对车辆进行交付,钱、物两清后,买受人是该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如果在使用车辆的过程中出现任何侵权行为交通事故责任的,由买受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如果,出卖人隐瞒实际车况等欺诈手段使买受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署车辆买卖合同进行交付后,在使用的过程中出现机械故障等情形的,买受人(受欺诈方)可以在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行使撤销权,要求出卖人返还购车款。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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