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哪些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房产纠纷 2023-08-22 11:10:47   点击量 : 4132  

作者 : 网络

在我国哪些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在我国哪些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一)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

(二)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事实掩盖非法目的的;

(三)出卖人剥夺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

因此,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按份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已租出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也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四)享受政府或单位优惠补贴构建的房屋,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卖给原单位或侵犯原单位优先购买权的

凡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城市私有房屋,需要出卖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房管机关,否则也无效。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双方要注意房屋是否属于此类房屋。

二、双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欺诈、威迫和乘人之危

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时候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比如出卖人在房屋质量问题上有欺诈、隐瞒行为,买受人成交后发现内在质量问题的,可以和出卖人重新议定价格,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诉主张合同无效。

(四)违反法定形式,如房屋买卖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

这种情况下,合同不是当然无效。房屋买卖合同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如果买卖双方均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买受人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占有了房屋,仍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不过为了过户的需要,应补签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可要求卖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如果双方未履行口头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并不能就此达成一致,则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的合同。

(五)合同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其他的情形,比如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如果有认定为有效,就要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综上所述,因为很多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这方面的只是欠缺,不知道自己签订的是无效合同,所以在签订以后会带来很多的麻烦,从而产生一些纠纷,因此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自己查看内容,或者请律师或者懂得这方面的工作的朋友来协助自己,这样可以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生活常识网咨询专业律师。

房屋买卖合同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一、 房屋买卖合同 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根据我国《 民法典 》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 代理 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属 无效合同 。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已签订的房屋买卖 合同无效 。 3、以欺诈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4、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这是指一方当事人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怖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5、乘人之危签订的经济合同 这是是指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6、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的房屋买卖合同。 这是是指双方当事人故意串通,损害国这、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签订的合同无效。 7、当事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又无据可查的,亦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二、签订的 购房合同无效 怎么办 1、买受人应分析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及责任方,并判断是否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以使合同满足生效要件。若是因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或者买受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若买受人确实有 购房 意愿, 律师 应提请被代理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开发商行使撤销权前及时予以追认。 2、若是因开发商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买受人应注意 证据 的收集,并及时履行催告、告知等义务,与开发商友好协商,确定具体的 赔偿金 额。若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应注意 诉讼时效 的把握。 3、若是因买受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的,应与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尽量减少买受人应承担的责任。 4、 商品房买卖合同 约定以 按揭贷款 方式支付房屋价款,且买受人已与银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的,买受人应妥善处理与银行解除按揭贷款的事宜。 实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除了要注意维护自身利益外,同时也要注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签订,如果存在上述七种情形之一,那么就会导致购房合同无效,自然也就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这个时候就要看是因为哪一方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效,另一方可以追究过错方的法律责任。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有哪些具体情形

法律分析: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可分两类:

第一类是所有合同都适用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具体包括: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4、违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事实掩盖非法目的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第二类就是房屋买卖合同所具有的包括其独特性质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出卖人剥夺了共有人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

2、房地产分离出卖的;

3、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的;

4、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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