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借条有法律效力吗

债的转移 2023-03-31 22:28:54   点击量 : 8931  

作者 : 法律常识达人

电子借条有法律效力吗

电子借条有法律效力吗

网络上的欠条也同样有法律效力,前提是双方都承认有借贷关系存在,法院才能认定该网络借条有效。但更多的时候,法院无法仅靠网络来完全确定事实,建议借条最好还是以书面形式出现。

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1、应约定清楚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约定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约定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约定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约定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应约定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由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通常情况下,如果我们签订的借条属于电子借条,在这个时候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必须是双方都承认有借贷关系存在,才能够认定该网络借条是有效的,否则最好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签署。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生活常识网相关律师。

电子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借条具有法律效力。前提是双方都承认有借贷关系存在,法院才能认定该网络借条有效。通常情况下,如果签订的借条属于电子借条,在这个时候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必须是双方都承认有借贷关系存在,才能够认定该网络借条是有效的,否则最好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签署。
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
1、应约定清楚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名;
2、应约定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应约定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应约定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应约定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等约定;
6、应约定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应由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电子版的借条是否有法律效力

电子版借条有法律效力。用电子数据形式形成的,表明了特定民事法律关系,有确定的载体,和可以清晰再现的电子数据,与书面的数据形式,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生活常识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dsy56.com/zhaizhuanyi/41520.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15053971836@139.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Copyright © 2022-2024 生活常识网 版权所有
生活常识网所有文章及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客服邮箱:15053971836@139.com

备案号:鲁ICP备2022001955号-6 联系方式:15053971836@139.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