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要怎么减轻公司的债务负担

债的主 2023-04-10 21:51:34   点击量 : 7884  

作者 : 法律常识达人

债务人要怎么减轻公司的债务负担

债务人要怎么减轻公司的债务负担

一、债转股

也称债务资本化。债务资本化是指债务人将所负债务转化为公司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对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对负债公司的股权的情况。目前,我国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债转股仅限于金融机构与国有大型企来之间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即所谓的政策性债转股,但法律并没有明文禁止其他公司之间的债转股,而且,公司间债转股作为一种缓解公司资金紧缺的新手段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二、债务转移

所谓债务转移是指负债公司将其对债权人的负债转给第三方承担的行为。

三、债务豁免

债务豁免是指负债公司以低于债务帐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即债权人豁免负债公司的部分债务,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负债公司的负担。豁免部分债务带来的损失,应记入债权人当期营业外支出,但负债公司不宜确认债务重组收益。

四、债务抵消或债的混同

债务抵消分为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两类。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法定抵消不得附有条件或者期限。所谓约定抵消就是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标的物种类、品质甚至数量均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进行的抵销。债务抵销一方面可以免去双方交互给付的麻烦,节省清偿债务的费用;另一方面可确保债权的效力,以免先为清偿者有蒙受损害的危险,特别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对于债权人有反对债权时,其债权人得以抵消,免除自己的债务,从而使自己处于优先清偿的地位。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因此,在债务重组实践中,债务抵销与第三方债权转让配套运用也较为常见。

五、直接融资增资减债

直接融资增资减债,原则上不属于直接的债务重组的范畴,但有异曲同工之效。主要是负债公司在资本市场中吸引其他资金注入,改善资金紧缺的状况,使经营活动顺利进行,通过赢利来偿还债务。直接融资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利用股票市场,即公司通过在境内外发行股票筹得资金,从而减轻公司的债务负担。二是发行可转换债券。

六、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公司间的债务一般是根据合同产生的,当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偿还债务的条款时,可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修改债务条件来减轻负债公司的债务危机,通常包括:降低利率、延长偿债期限,消减债务本金或积欠利息等,在理论上可以被称为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和不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这种方法适应于某些一时财务困窘,但尚有发展潜力的负债公司。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以上就是由生活常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债务人减轻公司债务负担的一些相关要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关于 企业资不抵债,其资产如何清偿债权人,有什么具体实施办法

不是我国的公司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国外有无限责任公司。
资料:
历经争议和十年漫长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终于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以高票通过了,并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破产是一种古老的解决债务危机的法律制度。破产制度最早源于罗马法中的债务执行制度,后在意大利的相关法中商人破产制度得以确立。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各国都特别注重破产立法,美国在制定宪法时,将破产制度纳入其中,德国、日本2006年根据企业发展也纷纷修改破产法。
过去,我们的企业经营者对“破产”这两个字非常的避讳,即使在企业负债累累、无以为继的情况下也宁愿不死不活的拖着,不愿意采取破产程序清理债务。现在,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企业经营者理念的不断更新,很多陷入困境的企业经营者开始试图通过破产程序来进行债务清理。这是因为,在现代破产制度下,债务人发起破产程序的目的有两种:一是通过破产清算清偿债务,并在清算完毕后依照破产法免除不能偿付的余债,破产企业退出市场,这样的退出对于破产企业的投资人而言可以尽量的减少损失;二是通过申请破产取得破产法的保护,以破产重整的方式来减少债务负担,为东山再起创建良好基础。
那么,到底什么性质的企业才能破产?破产清算或和解和破产重整到底有什么区别?企业申请破产的原因或条件是什么?申请企业破产到底该怎么办呢?
《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就是对这些问题的总体回答。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针对这些问题逐一进行说明。
一、什么性质的企业能破产?
从法律术语上讲,这是破产的主体条件问题,也是破产法的适用范围问题。在《破产法》的起草过程中,适用范围是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曾有意见建议将商自然人,即个体工商户的破产及消费信贷破产纳入《破产法》调整(这对于卡奴*和潜在卡奴是个好消息);《破产法》起草组的意见是,适用所有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盈利组织。但是,最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确定为“企业法人”。所谓“企业法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也就是说,如果你的企业采用的是合伙制或私营独资企业的形式,那么很不幸,你的企业不能通过破产程序来解决债务危机。
不过,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门槛大大降低,从降低潜在的经营风险的角度考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包括一人公司)的形式来替代合伙制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更有利。这是因为,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公司的股东只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一旦公司出现严重经营困难、陷入债务危机的情况,可以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债务,对股东的其他个人财产不产生不利影响;而采用合伙制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投资人要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负责任,一旦投资失败则可能失去全部身家。
当然,立法时作这样的考量也是有其道理的。个人破产和合伙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破产势必牵涉到的投资人个人的破产,需要一定的财产登记制度与个人信用及相关的配套制度,我国目前在这些方面的制度建设还很不完善。因此,目前的《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只能限定为“企业法人”。
二、破产清算或和解和破产重整到底有什么不一样?
1.重整
新《破产法》第八章是关于重整程序的规定。这一章是新《破产法》增加的内容,规定了重整程序的适用情形、重整申请与批准、重整期间的财产管理与继续营业、重整计划的制定与执行、重整监督等内容和法律制度。
重整,是指债务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濒临破产界限,依法申请或被申请进入破产程序或有可能出现上述情形而有挽救希望,经债权人或债务人以及出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出资人申请,法院裁定批准,对债务人的债务、经营等情况进行重新整合,以缓解困境,使企业获得重生,并清偿到期债务的行为,是濒临破产或已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的一种重要程序。
重整具有债务清偿和企业经营相结合的特点,这种双重属性使它有别于破产清算和传统的和解制度。重整把清理债务和拯救企业紧密结合在一起,一方面把债权人权利实现建立于企业复兴的基础上,力图使企业的营运价值得以保留,使债权人得到比在破产清算下更为有利的清偿;另一方面通过债务调整,消除破产原因,使企业摆脱困境,获得重生。其中,后者是主要目标。重整,对于陷入困境、但仍有东山再起潜力的企业而言,不啻为上佳选择。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适用于以下两类情形:
一是债务人出现或可能出现第二条所规定的破产原因而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二是企业经债权人申请进入清算程序后,经过清理债权债务或者债权人等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适用重整。其中,值得注意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总额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这对于投资人尽量减少投资损失、挽救亏损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2.和解
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结债务的协议,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和解制度是为了克服和避免破产清算制度的弊端而创设的一项程序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债权人和债务人间的磋商谈判,达成谅解,一揽子解决债务危机以图复苏的制度。
和解和重整虽然同为再建型程序,但和解制度只是消极的避免破产清算,而重整则要求深入企业内部调整其生产经营,采取多种措施促进企业复兴。
和解申请只有债务人才能提出,但和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因此,试图通过和解方式避免破产清算的企业,必须与债权人进行良好而有效的沟通。
3.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就如同一般人认为的那样,通过依照法定程序以破产财产来最大限度、公平的清偿债务。破产清算后,破产企业的生命即告终结。
三、企业申请破产的原因或条件是什么?
企业的破产原因,也就是企业的破产界限,是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从而得以启动破产程序的依据,在整个破产制度中具有基础性的重要意义。
《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欠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这一规定对破产原因限定为两个条件,其中对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规定了一个选择条件,即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同时在第二款规定了一个直接申请重整的选择条件,即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下面分别对几个条件的理解作一说明: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体是指债务人所欠债权人债务的期限已经届满,并未实际履行该债务的情形。
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具体如何理解,《破产法》并未直接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明确解释,虽然这个《规定》是在新《破产法》通过前颁布施行的,但由于这一解释已实施多年,其对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含义的解释也已为大家熟悉和认同,因此继续沿用的可能性非常高。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1)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2)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对于希望通过申请破产来清理债务危机的企业而言,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那就是必须是确实“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非“不愿”清偿债务,否则就存在意图通过破产来恶意逃避债务的嫌疑。
为了克服“破产逃债”,法律会对企业 “破产逃债”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刑事制裁。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同时,为了保证申请破产的债务人确实是无力偿债而非恶意“破产逃债”,防止债务人事先隐匿或转移资产,《破产法》也做了一些预防性的规定,我们将在本文第五部分中详细说明。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总额不足以偿付其所负的全部债务额。资不抵债的确定标准是根据债务人的资产与负债相比较而言的,只是从单纯的财产因素上判断,而没有考虑债务人的信用与技术力量等软实力指标,不能反映债务人的动态经营状况。
在信用经济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中,负债经营是正常的经济现象。只有企业还有清偿能力,即使是它已经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形,也不应以此为由申请其破产;相反,不能清偿也不一定就要到资不抵债的地步。如果负债企业的资产构成中大部分是固定资产或“资”“债”比例不清楚、存在较大争议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不一定就资不抵债了,或无法判断是否已经资不抵债。
这就是以资不抵债单独作为破产原因的缺陷所在。这种做法忽略了现代商品经济的要求,排除了企业信用能力在企业债务清偿中的作用。因此,在对企业资产状况作动态评估的同时,结合对到期债务的清偿状况,才能判断负债企业是否已经到了破产界限。
3.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指债务人客观上没有能力清偿债务,而不是暂时停止清偿债务或者拒绝清偿债务,是从企业资产可流动性方面为破产申请划定的一个界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也不能单独作为破产原因,它是为弥补资不抵债标准过于僵化的不足而并列提出的选择条件,也应结合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由,作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依据。
对于明确缺乏清偿能力的判断,必须综合分析、考虑企业的现有资产状况、信用状况以及技术力量、知识产权、劳动力等因素来考查。
4.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
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是申请重整的条件,是指债务人企业遭遇的一种困难情形,虽然依据其资产状况目前尚未出现不能支付或资不抵债的状况,但是有证据表明其在近期即可能出现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形。
对于有可能丧失清偿能力的判断也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进行,但是由于本条仅仅是申请重整的条件,所以在判断标准上可以比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稍宽。
四、申请破产的企业该作些什么?
如果你的企业出现了第三点里描述的那些情形,而你希望能够通过申请破产或重整来清理债务,那么你需要进行哪些工作呢?新《破产法》第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根据本条规定,你的企业需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是表达申请人申请债务破产意愿的书面文件,具体应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在债务人人申请时没有)的自然情况,如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登记机关、委托代理人姓名及单位、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等;申请目的,即请求人民法院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即破产原因存在的事实和申请破产的法定理由,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至于法院认为应当记载于破产申请书中的事项,则属于授权条款,由法院在具体破产申请中个案决定。
2.有关证据——在债务人为申请人时,即第八条第二款要求的材料。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需提交的材料较多,具体包括:
(1)财产状况说明。应当包括企业资产的详细情况,有形资产的情况(列明财产的名称、处所和价值等),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联营企业、独资企业),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开户时间、开户金融机构、账号、资金外来情况等)。
(2)债权清册。列明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有无担保和催讨偿还情况等。
(3)债务清册。列明债权人名称、住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担保的性质(抵押、保证,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期间等。
(4)财务会计报告(有条件,还应提供审计报告)。
3.职工安置预案。
应列明职工的人数、性质(离退休情况)以及对职工如何进行安置。
4.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
五、企业申请破产应该注意些什么?
《破产法》规定法院有最长三十日的时间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这种审查虽然主要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但是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意图假借破产方式逃避债务的或发现债务人有巨额财产下落不明而债务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会裁定驳回破产申请。而如果出现以下法条所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就有可能认定债务人有恶意逃债的嫌疑,即使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已被受理,下列行为也是会因被撤销而归于无效的。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身前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明显以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因此,如果你的企业深陷债务危机,意图通过破产程序来进行清理,在申请破产一定时间以前,就必须根据以上条款调整企业行为,以避免被认定为意图通过恶意破产逃债。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生活常识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sdsy56.com/zhaizhu/47366.html

上一篇:

下一篇:

声明: 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本站部分文字与图片资源来自于网络,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管理员邮箱:15053971836@139.com),情况属实,我们会第一时间予以删除,并同时向您表示歉意,谢谢!

Copyright © 2022-2024 生活常识网 版权所有
生活常识网所有文章及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客服邮箱:15053971836@139.com

备案号:鲁ICP备2022001955号-6 联系方式:15053971836@139.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