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是什么

债的保全 2023-03-30 20:46:52   点击量 : 1887  

作者 : 法律常识达人

2023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这种情况并非当事人恶意所为,而是在经营中力所不及,或者经营不善而造成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后果。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该方当事人极有可能无力清偿债务,因此,先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履行期届至前,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其意图是十分明显的,是严重的默示预期违约(笔者在下文将解释之)。在这种情况下,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如果仍按照合同的约定先履行给付义务,则有可能使自己的债权不能实现,造成自己的损失。因此,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3、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商业信誉是商家的生命,也是其经济能力的具体表现,是履约能力的具体体现。严重丧失商业信誉的商家,其履约能力必然受到影响,构成先期履约危险。对此,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4、有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这是一条弹性的规定,使不安抗辩权的使用范围加以扩大,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本项条件的规定,只要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表现出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对于这个问题大家需要了解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是什么,其次,还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对于我们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时候会有一定的帮助,大家都清楚了吧。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生活常识网专业律师。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解析:
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 债务 ,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 证据 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 合同履行 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五个: 第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第二,后履行义务的一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第三,先履行的一方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无能力履行债务。 第四,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的债务履行期已届满。 第五,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未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

民法典不安抗辩权的规定

法律解析:
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对双务合同中,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约定的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利益进行保护而普遍设立的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制度。所谓不安抗辩权,又称拒绝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的履行。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有哪些? 1、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注意:对待给付义务需要广大当事人清楚理解,否则会造成不当行使权利,导致自己受损。 所谓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对方应当履行的跟己方所履行的义务相关的那个义务。也就是指,同一个双务合同中互负的对应义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一般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7、合同法68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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