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车祸赔偿少了,还可以反悔吗

事故赔偿 2023-03-16 20:32:41   点击量 : 9693  

作者 : 生活常识网整理

2023车祸赔偿少了,还可以反悔吗

车祸赔偿少了可不可以反悔

【案情】

2014年2月9日,黄某驾驶登记车主是李某的小型轿车由平南往金田方向行驶,至323省道177KM 570M路段,黄某在超车过程中,与对向驶来由温某华驾驶,而登记车主是周某兵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温某乐、周某)发生碰撞后,又与刘某驾驶,而登记车主是蔡某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温某华、温某乐、周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经交警大队处理,并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温某华、温某乐、周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三名伤者均被送往医院治疗,期间,黄某已向温某乐、周某、温某华垫付了医疗费共计106000元。

事故中两辆小轿车在保险公司均投保有交强险,其中黄某驾驶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商业险,保险限额30万元并不计免赔率。在受害人治疗期间,2014年2月21日,黄某与三名受害人的亲属自行达行了《协议书》,协商约定黄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且尽力支付此次三名伤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此外,由三名伤者向保险公司追讨全部赔偿,所得款项(甲方垫付的医疗费外)归乙方所得,乙方不再追究保险责任外甲方的一切责任。

本次事故中,三名伤者住院治疗的损失合计376895.26元,其中医疗费用损失总额340788元。其后续治疗仍在继续。

因实际损失较大,伤者周某将黄某、车主李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黄某与三名伤者亲属签订的《协议书》;其经济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赔偿,再有不足的由黄某、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争议】

黄某与周某的法定代理人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具有可撤销情形?

【评析】

对于黄某与周某的法定代理人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具有可撤销情形,本案中,就协议双方的意思表示而言,周某等交通事故受害方是基于黄某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足以赔偿其损失的前提下签订的协议书,但是签订协议时,周某等三名受害人尚在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用等相关损失尚未确定,而从实际治疗情况看,仅三名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就已达34万多元,而保险赔偿的医疗费用总额仅为311000元,考虑到周某等三名受害人治疗尚未终结,必定会发生后续医疗费用等相关损失,三受害人的总损失明显超出保险责任赔偿限额,而且差额较大,这个结果明显不是三名受害人方签订《协议书》时所能预见的,也违背了受害人方签订《协议书》的目的,因此周某等受害方对《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

其次,从协议书约定的内容看,黄某不需对周某等三名受害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黄某作为交通事故侵权人,在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情形下,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平。虽然黄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但机动车保险责任仅是一种替代责任,在保险不足以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情形下,侵权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周某等三名受害人的总损失虽未最终确定,但根据三名受害人的伤势及治疗情况,可以预见总损失明显超出保险赔偿限额,且差额较大。在该情况下,黄某完全不负担赔偿责任,将使协议双方权利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严重失衡,明显有失公平,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的规定。

综上,《协议书》具有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可撤销情形,依法应予以撤销。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车祸赔偿少了可不可以反悔”问题进行的解答,通过案例的分析,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造成赔偿明显少于实际损失的,是可以反悔的。读者

车祸保险理赔单都已经出来了,保险公司还可以反悔吗?

不可以反悔
一、 如果保险公司不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那么就构成了违法行为。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由我国交警对于交通事故的评析和确定责任的告知书。
二、 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 法律依据: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当理赔金额超出交强险保额时,会启动用商业险的保额来赔偿。超出商业险保额后,费用由肇事司机承担。 
五、 发生车祸的保险理赔流程是:
1、报案:事故发生后,保留事故现场,并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
2、现场处理;
3、定损修理;
4、提交单证进行索赔;
5、损失理算:保险公司收到齐备的索赔单证以后进行理算,并确定最终的赔付金额。 6、赔付:保险公司的财务人员会根据理赔人员理算后的金额,向车主指定的银行帐户划拨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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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不可以随意反悔。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在经过双方协商后自愿签订的,且不具有造成协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下,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如果对方不履行的,可以将其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如若反悔,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确实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允许当事人有条件地反悔。
1、协议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2、协议可变更或撤销的情形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争议最多的是赔偿协议是否部分无效或可撤销。按照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协议的、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签订赔偿协议后的法律关系转变
当事人双方就侵权损害赔偿自行达成一致协议,应视为双方以协议排除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适用,双方因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当事人双方一旦就赔偿问题依法达成协议,双方之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再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而是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由民法典予以调整。对于不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如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对于赔偿不足的,实践中,尤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要求重新获赔之案件为多。“重大误解”是从意思表示角度说的,即在协议签订时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对事态的判断出现失误,在抱有重大误解的心态下签订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显失公平”主要是从损害后果角度讲的。也就是说,被侵害的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并且这种利益差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时,其可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赔偿协议。原则上,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一旦签署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就意味着赔偿关系生效,责任方就要按照约定给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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