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擅自转让客运线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事故赔偿 2023-03-16 20:31:25   点击量 : 13847  

作者 : 生活常识网整理

2023擅自转让客运线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一、擅自转让客运线路

某客运公司将该公司经营的一条客运线路承包给项-伟。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由项-伟通过资金购买车辆,客运会司负责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驶证。项-伟取得该客运线路的经营权,每年向客运公司上缴承包费。在营运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均由项-伟自行承担责任。项-伟取得经营权后投入运营。2005年8月某日,车辆在运营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皮*东受伤。在协商赔偿问题时,皮*东与客运线路承包人项-伟无法达成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起诉时,皮*东将项-伟与某客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两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认定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某客运公司与项-伟成立的承包关系违反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该合同名义上是经营承包,但这完全是一种隐蔽的民事行为,实质是转让路线经营权的行为,这种行为与出借营业执照的性质是一样的。客运公司未出资购买车辆,对车辆实际不应拥有所有权,虽然车辆登记为公司所有,但这完全是为了借公司的名义经营的需要。项-伟与公司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是项-伟以公司的名义经营客运路线,为了这一真实意思,而将车辆登记为公司所有,车辆的登记行为实质是一种伪装,伪装之下还有一个隐蔽行为,这个隐蔽行为就是借公司的名义经营营运线路,隐蔽行为是否有效,应适用关于该行为的规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此公路经营权不属该公司所有,公司经有关运输管理部门批准,有营运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能转让,因此公司以转让线路经营权向项-伟收取承包费的做法,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

客运线路的承包关系无效。虽然项-伟全额出资购买了车辆,但该车辆能否在规定的线路上进行客运业务,需由运输管理部门批准,但项-伟没有向有关部门申请,而是采用了借用公司运营证的做法,这一行为也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项-伟经营的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客运公司违法转让客运线路经营权,加大了客运线路运营的风险,并从肇事车辆的运营中获得利益,即取得承包费,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到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如果承包客运线路的人擅自转让客运线路,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的责任将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进行划分。如果您还有什么相关法律问题需要解答,欢迎您到生活常识网进一步咨询。

客运合同违约赔偿范围是怎样的

一、客运 合同违约 赔偿范围 可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由交通部门或法院来确定赔偿,或者是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乘客客运依据《 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的 人身损害赔偿 责任,单《民法典》对于因违约造成 人身损害 的损失赔偿额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范围和 赔偿标准 ,当事人也极少会在合同中约定造成人身损害的 违约金 。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采信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成因作出的一种技术鉴定,其性质属于民事 证据 ,人民法院仍应依法予以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查明 交通事故 的基本事实、成因对 交通事故责任 作出划分,确定的是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的过错程度,并不是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在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时,则应综合考虑当事人各自的过错及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确定的权利义务。因此不能当然、直接的将 交通事故认定书 作为 民事责任 承担的依据。 三、法律条文的适用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了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各自承担责任,该条规定属于民法典总则中的一般性条款。民法典分则第八百二十三条则对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作出了与第五百九十二条截然不同的规定,该条规定属于特别条款。在一般性条款与特别条款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特别条款的规定,故本案从法律适用上分析应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四、社会价值的考量 客运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旅客在接受运输服务的同时也将自身身体处于机动车的内部,此时旅客的人身安全主要在承运人的操控范围内。因此承运人除负有合同约定的主要给付义务之外,还有确保安全送达旅客的义务,这是旅客运输方式所决定的必然结果。“安全送达义务”直接源于合同,具有合同性,因此是承运人必须遵守的法定合同义务。如果乘客在旅途中遭受伤亡,可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关于承运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否应适用 过错责任 归责原则。 客运合同违约赔偿范围 是没有具体标准的,但是在运输服务过程中,如果乘客不是因为自己的健康原因而遭受伤亡,那么承运人属于过错方,要承担所有责任。至于赔偿范围,可以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

肇事机动车已转让但未过户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肇事机动车已转让但未过户,交通事故责任是由肇事人进行赔偿如果有证据证明,车辆已经卖给肇事人,只是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话,登记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负连带赔偿责任。所以,收集已将车辆卖给他人的证据材料,应诉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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