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手续?

离婚 2024-03-16 17:29:29   点击量 : 6204  

作者 : 生活常识网整理

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手续?

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手续?

离婚需要准备的手续如下:

1、协议离婚程序有:

(1)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书;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协商等内容;

(2)受理申请,男女双方准备有关材料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需要携带的材料为以下几种:当事人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照片、离婚协议等,另外华侨、外国国籍公民还应该携带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含复印件);

(3)婚姻登记机关审查。

a、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如结婚证丢失,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如果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根据规定,这种情况,当事人除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外,还需要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也就是需要当事人先去婚姻登记机关调取结婚登记档案),婚姻登记员才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b、申请材料初审通过后会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如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将不予受理。双方拿到这个回执单后就可以回去等待了,这时,30天的冷静期就开始计算了。

(4)等待离婚冷静期,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a、等待30天离婚冷静期在这30天的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如果后悔了不愿意离婚了,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会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b、当这30天过去以后,接下来的30天内(也就是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的30天内),如果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发给离婚证,那么就视为双方撤回了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不离了。

(5)登记、拿证。30天的冷静期过后,如果夫妻双方仍然决定要离婚的,则需在冷静期满后的30天内,也就是又一个30天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带着以下材料:离婚协议书3份(协议书中需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结婚证、双方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有效身份证件。夫妻双方共同亲自到之前申请离婚登记的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同时需接受婚姻登记员的询问并在笔录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会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会继续办理,对于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将不予办理;婚姻登记员审查材料后,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登记条件的,将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2、起诉离婚的程序为:

(1)准备好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到法院立案起诉;法院通知双方到庭时,当事人应携带结婚证,身份证及其他必要证据材料;

a、涉及给付费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应提交单位财务部门开具的收入证明;

b、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必须有法医学鉴定或医院诊断证明;

c、涉及房屋承租权或所有权处分的,应提交租赁契约或产权证复印件,并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d、涉及共有财产分配的,应提交财产清单,详细列明财产状况;

e、对共同存款或共同、分配有争议的,应提交存折、借据等证据;

f、涉及分割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及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时,应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系双方共同财产;

g、涉及其他争议问题的,也应提交相关证据。

(2)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会在立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另一方;

(3)庭前调解;

(4)调解不成的,开庭审理;

(5)等候判决。

离婚时的财产分配情况如下: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或者有口头约定,双方没有争议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相关约定处理,但是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2、夫妻分居后,分别管理、使用和获得的财产,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各自所有,但差额悬殊的,分得财产多的一方应当补足;

3、主张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负有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只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分,但可能因为一方有过错等原因分配不等;

5、夫妻双方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在离婚后正式生效,且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不能以协议对抗第三人,如不能对抗第三人的债权;

6、离婚时一方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但是误将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隐藏、转移的,不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7、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分家析产的,可以先就离婚案件和已经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难以查清的财产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不影响离婚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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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需要准备什么证件材料

法律分析:第一个证件材料,身份证。如果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双方必须亲自本人去民政局办理,同时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由民政局工作人员核实身份证信息。

第二个证件材料,户口本。户口本能够证明当事人是属于民政局的管辖范围之内,是属于当地的常住居民。

第三个证件材料,结婚证。如果结婚证丢失或者是毁损的,可以先去补办结婚证,到原先领取结婚证的民政局,携带本人身份证,可以重新补办结婚证。

第四个证件材料,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是非常重要,尤其是在协议离婚过程中,对于子女抚养权、子女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等问题,协商一致并写在离婚协议书当中。

第五个证件材料,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关于照片可以提前准备好,或者是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时,花费几十元钱由民政局拍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一、离婚需要带哪些证件

1、户口薄;

2、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券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同底色,近期正面彩色免冠二寸单人照片各二张。

6、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二、协议离婚需要什么手续

1、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离婚的,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2、协议离婚具体需要的材料手续如下: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5)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6)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7)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8)颁发离婚证。

办理离婚证的手续和证件都要准备哪些?

法律主观:
一、协议离婚, 办理离婚登记 手续需要携带的证件有: 1、结婚证; 2、户口薄和 居民身份证 ; 3、 离婚协议书 ; 4、各带两张1寸的近期半身照。 此外,双方当事人因为是协议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 需要对双方是否自愿离婚进行审查,因此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办理。同时,双方当事人所携带的离婚协议书数量应该为三份,且离婚协议书应当就 夫妻财产分割 和 子女抚养权 等问题达成一致认可。 二、诉讼离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应当携带的证件有: 1、结婚证; 2、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3、生效的法律文书( 法院判决书 或调解书); 4、各带两张1寸的近期半身照。 另外,因为当时人选择的是诉讼离婚,所携带的法律文书是其最好的证明,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会再进行审查,所以即使只有一方到场,仍然可凭法律文书办理相应地离婚手续。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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