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到家暴,如何收集证据
一、遭到家暴,如何收集证据
1、遭受家庭暴力的,可以收集以下证据证明遭受家庭暴力:
(1)、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
(2)、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
(3)、病历资料、诊疗花费票据。
(4)、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录像。
(5)、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录像。
(6)、保证书、承诺书、悔过书。
(7)、证人证言、未成年子女证言。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二、实施家庭暴力应承担责任
1、家庭暴力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实施者承担损害家庭暴力赔偿的民事责任。
2、家庭暴力行政法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尚未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3、家庭暴力刑事责任。
(1)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侮辱罪等罪。
(2)其中,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家庭暴力实施者使用暴力公然贬低其他家庭成员人格,破坏其名誉,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
(4)家庭暴力实施者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或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最高可判处死刑。
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遭受家庭暴力的,可以收集: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村(居)民委员会、妇联组织、反家暴社会组织、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调解记录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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